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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的計算公式爲:r=E/(E+D)。其中,r代表了銀行存款準備金率,E代表了原始存款的金額,D則代表了派生存款金額。在實際生活中,存款準備金率是指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準備金與商業銀行和金融機構所有存款的比值。

一般來說,商業銀行或者金融機構在進行放貸時,並不能夠將全部的資金借出去,必須留有一定的準備金,以保證存款人的取款需求。

當前的法定存款準備金率是7.8%。

存款準備金是商業銀行就儲戶的每筆存款都要上交央行一部分,不能用於貸款。q存款準備金率的調整是央行控制流動性的一種手段。

我國的存款準備金制度是在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專門行使中央銀行職能後建立起來的,近20年來,存款準備金率經歷了六次調整:

1984年,中國人民銀行按存款種類規定了法定存款準備金率,企業存款爲20%,農村存款爲25%,儲蓄存款爲40%。過高的法定存款準備率使當時的專業銀行資金嚴重不足,人民銀行不得不透過再貸款(即中央銀行對專業銀行貸款)的形式將資金返還給專業銀行。

爲克服法定存款準備率過高帶來的不利影響,中國人民銀行從1985年開始將法定存款準備率統一調整爲10%。

1987年和1988年,中國人民銀行爲適當集中資金,支持重點產業和項目的資金需求,也爲了緊縮銀根,抑制通貨膨脹,兩次上調了法定準備率。1987年從10%上調爲12%,1988年9月進一步上調爲13%。這一比例一直保持到1998年3月20日。

我國的法定準備金存款不能用於支付和清算,金融機構按規定在中國人民銀行開設一般存款帳戶,統稱備付金存款帳戶,用於資金收付。1989年,中國人民銀行對金融機構備付率做了具體規定,要求保持在5%—7%。1995年,中國人民銀行根據各家銀行經營的特點重新確定了備付率,工行、中行不低於6%,建行、交行不低於5%,農行不低於7%。

經國務院同意,中國人民銀行從1998年3月21日起,對存款準備金制度進行了改革,主要內容是:將原來各金融機構在中國人民銀行的準備金存款和備付金存款兩個帳戶合併,稱爲準備金存款帳戶;法定存款準備率從13%下調到8%,超額準備金及超額準備率由各金融機構自行決定。1999年11月18日,中國人民銀行決定:從11月21日起下調金融機構法定存款準備金率,由8%下調到6%。

從2003年9月21日起,中國人民銀行提高存款準備金率1個百分點,即存款準備金率由現行的6%調高至7%。

從2004年4月25日起,中國人民銀行實行差別存款準備金率制度。

存款準備金率歷年調整一覽表:

1985年:統一爲10%爲克服法定存款準備率過高帶來的不利影響

1987年:從10%上調爲12%緊縮銀根,抑制通貨膨脹

1988年:進一步上調爲13%緊縮銀根,抑制通貨膨脹

1998年:3月21日從13%下調到8%對存款準備金制度進行了改革

1999年:11月21日由8%下調到6%

2003年:9月21日由現行的6%調高至7%。

爲進一步支持實體經濟發展,優化流動性結構,降低融資成本,中國人民銀行決定下調金融機構存款準備金率1個百分點,其中,2019年1月15日和1月25日分別下調0.5個百分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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