張姐的丈夫在2017年意外去世,一家人還沉浸在悲痛之中,債主便找上了門,手裏還拿着一張 5 萬元的借條,要求張姐還錢。這才知道,丈夫可能在外面借了錢,不過當時她拒絕還錢。一年後,張姐收到了法院的傳票,起訴自己的正是那名債主。 這個債務糾紛案究竟是怎麼回事呢?下面我們來看看: 2017年9月:張姐丈夫向劉某借款5萬元; 2017年11月:張姐丈夫在施工過程中意外身亡; 2017年12月:劉某上門討債,張姐拒絕還錢; 2018奶奶4月:保險公司將張姐丈夫的理賠款74.4萬元,打入張姐銀行賬戶; 2018年12月:劉某認爲,張姐收到了保險金,理應償還欠款; 2019年11月:法院判決,張姐丈夫的保險指定了受益人,理賠金不屬遺產,不用拿它還債;同時,張姐繼承了丈夫遺產,要在遺產實際價值內向劉某還債。 張姐丈夫生前因施工需要資金墊付,向劉某借款 5 萬元,約定 3 個月後還款。到了還款日期,張姐丈夫並未還錢,打電話也不接。劉某到其家中詢問才知,張姐丈夫已去世。 劉某將張姐丈夫借錢的事情告訴了張姐,並且出示了借條,要求她替夫還錢。但是張姐不確定丈夫生前是否真的借了這筆錢,且對方也沒有轉賬憑證,因此不願意還錢。 幾個月後,張姐收到了保險公司支付的理賠金,共計 74.4 萬元。劉某覺得張姐收到了這麼大一筆保險理賠金,理應償還她丈夫生前的債務,於是將她告上了法庭,要求張姐還債。 經法院審理認定了張姐丈夫借款的事實。由於張姐丈夫的保險指定了受益人,因此理賠金不屬於遺產,不用拿它去還債。不過,張姐此前有繼承丈夫遺產,也應承擔丈夫所欠債務。最終根據《繼承法》第 33 條(現爲《民法典》第 1161 條),判決張姐在其丈夫遺產實際價值內向劉某還債。 也就是說如果張姐丈夫遺產價值大於 5 萬,張姐要償還劉某 5 萬元;但要是價值不足 5 萬比如只有 2 萬那剩下的 3 萬還或不還用什麼錢還都由張姐自己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