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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每經記者 黃宗彥每經編輯 陳俊傑

  7月5日,國務院辦公廳轉發中國證監會、公安部、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金融監管總局、國務院國資委《關於進一步做好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綜合懲防工作的意見》(以下簡稱《意見》)。《意見》共20項內容,分三個部分:第一部分是總體要求,第二部分是主體內容,第三部分是落實保障。主體內容部分共提出堅決打擊和遏制重點領域財務造假、優化證券監管執法體制機制、加大全方位立體化追責力度、加強部際協調和央地協同、常態化長效化防治財務造假等5個方面17項具體舉措,從嚴打擊資本市場財務造假,維護良好市場生態。

  全國人大代表、廈門市政協副主席、廈門國家會計學院教授黃世忠在接受《每日經濟新聞》記者採訪時表示,此次《意見》的出臺,體現了監管層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維護投資者權益以及提振市場的決心,這些措施直擊財務造假者要害,治標又治本。在他看來,與以往打擊財務造假的手段和力度相比,本次《意見》所提及的二十條措施中,打擊第三方配合造假,是一大亮點,這方面得到了前所未有的重視。他還認爲,不論是對於虛假信息披露,還是造假生態圈的打擊措施,都將對未來可持續信披制度的規範起到示範作用,可以被借鑑和應用。

  中國人民大學財政金融學院金融學教授鄭志剛對《每日經濟新聞》表示,《意見》提及的措施和以往最大的不同在於公安部門的介入,在對案件的調查力度、廣度和深度上都大幅提升,對財務造假會形成更大的威懾。

  意在提高上市公司質量

  《意見》涵蓋打擊財務造假的多箇方面,包括打擊重點領域、優化監管執法、加大追責力度、加強部際協調、常態化防治、落實保障等,共計17條具體措施,彰顯監管層“零容忍”的態度。

  黃世忠認爲,這次政策的出臺非常及時,以這種系統性的方式來整治,未來財務造假和配合財務造假的勢頭有望得到遏制。並且,《意見》體現了中央對提高上市公司質量、維護投資者權益、提振市場信心的重視。表面上看是加大對財務造假的打擊力度,但本質上是針對提高上市公司質量所做的保障措施。只有上市公司質量提升,投資者有信心,資本市場才能發揮投資和融資功能,支持實體經濟發展。

  對此,鄭志剛持相同觀點。他認爲,打擊上市公司財務造假是監管層的一箇長期而艱鉅的任務。尤其在股市低迷的時候,往往是上市公司財務造假頻發的節點。當下A股出現的股價波動,其中一箇誘因就是財務造假。而在此時推出相關政策,具有較強的現實考量。

  據中國證監會新聞發言人介紹,《意見》將加大全方位立體化追責力度作爲重要內容。在現有工作基礎上,進一步深化重大案件行刑銜接,突出對財務造假公司和“關鍵少數”的重點打擊,重點做好“追首惡”,嚴厲懲處造假的策劃者和組織者。強化對控股股東、實控人組織實施造假、侵佔的刑事追責力度。完善民事追責支持機制,推動簡化登記、訴訟、執行等程序,完善示範判決機制,加大特別代表人訴訟制度適用力度,便利投資者獲得賠償。

  此外,證監會在立法層面上,將推動修訂《證券法》,對違規信披公司和責任人的罰款上限由60萬元、30萬元大幅提升至1000萬元、500萬元,對欺詐發行的罰款上限由募集資金的5%提高到1倍;《刑法修正案(十一)》將違規披露的刑期上限由3年提高至10年;中介機構及從業人員出具虛假證明文件最高可判10年有期徒刑。

  黃世忠認爲,《意見》提到的打擊第三方配合造假,是本次政策的一大亮點。以往對財務造假的查懲,主要聚焦在上市公司的董監高,或者是實際控制人,比較少涉及到第三方配合造假行爲。

  在鄭志剛看來,《意見》提及的措施和以往最大的不同在於公安部門的介入。以往監管更多是藉助行政處罰,所以無論從懲罰力度,還是調查權限等,都受到一定的限制。公安部門介入以後,在對案件的調查力度、廣度和深度上都會有大幅提升,對財務造假會形成更大的威懾。此外,《意見》還提到了一條很重要的內容,就是通過民事訴訟途徑,可以更好地維護中小投資者合法權益。

  ESG報告應當同樣適用

  記者注意到,《意見》將“嚴厲打擊虛假信息披露”放在17條具體措施中的首條內容中,可見監管層對信息披露的重視程度。

  衆所周知,信息披露是註冊制的核心。在註冊制下,信息披露的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對於投資者作出明智的投資決策至關重要。那麼,重要性等同於財務報告的ESG報告,會受到《意見》的什麼影響?

  黃世忠分析表示,在我國,上市公司、國有企業和金融機構被統稱爲“公共受託責任主體”,未來在披露財務報告的同時,也將被要求披露可持續發展報告。這背後是國家層面制定的兩套資本市場信披制度,即一套是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另一套是國家統一的可持續披露準則。兩種報告相輔相成,相得益彰,投資者可以同時結合上市公司的財務角度和ESG角度來分析和判斷上市公司的投資價值。從這個角度來看,財務報告會作假,可持續發展報告也可能存在造假。由此,這次監管層發佈的《意見》整體思路,同樣應當適用於這些公共受託責任主體。

  他進一步補充稱,如果可持續發展信披出現弄虛作假或者有第三方配合作假,那麼理應按照《意見》對他們進行立體追責。這樣才能確保公共受託責任主體的信披真實有效,才能達到真正維護投資者合法權益的目的。

  值得一提的是,相比於第三方配合的財務造假,ESG生態圈造假或“漂綠”,涉及供應商和客戶等第三方的情況可能更普遍。

  黃世忠引述波士頓諮詢集團日前披露的一項調查指出,有上萬家的企業範圍三(報告公司價值鏈中發生的所有間接排放,即與公司運營相關的排放量)排放比範圍一(直接來自企業及其控制的實體的排放)加範圍二(主要來自於公用事業單位產生的外購能源排放)之和多26倍。這就意味着,如果上市公司的供應鏈主動配合提供虛假信息,隱匿性將更高。因此,第三方機構如環境諮詢公司,應當對第三方提供的數據真實性進行覈查,第三方若配合上市公司提供虛假數據,同樣必須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除了追責和日常監管以及執法力度的加強,鄭志剛認爲,還可以從兩個方面進一步完善對財務造假的懲處和預防。第一是動用更多的市場力量,比如做空機構、媒體等。比如當年的瑞幸咖啡造假,就是由渾水公司發現的;第二是調動更多股東發起訴訟,圍繞財務造假的公司開展民事賠償。比如此前的康美案,引入了代表人訴訟制度,並對獨董進行連帶追責,天價的賠償不僅對造假人和相關責任人有了警示,還切實地維護了投資者合法權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