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會同財政部、證監會起草《國務院關於規範中介機構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的規定(徵求意見稿)》,上星期五(8月16日)起公開徵求意見,截止日期爲9月15日。 徵求意見稿指出,各級地方政府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爲條件,給予發行人或者中介機構獎勵。若違規發放獎勵的,應當予以追回,並由有關機關對負有責任的領導人員和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過去一段時間,區內上市公司多寡一直是地方政府衡量經濟發展的重要指標之一;因此,不少地方政府出臺政策,對上市公司進行獎勵,以鼓勵企業上市。 上述新規將對當前各地力推的上市獎勵和財政補助政策產生重大影響,已經推出並實施的上市獎勵政策很可能面臨清理。至於獎勵的追回時限、範圍和方式,還要等待進一步的實施細則。 徵求意見稿也明確,證券公司保薦業務、會計師事務所審計業務,不得以股票公開發行上市結果作爲收費條件,律師事務所不得違反司法行政等部門關於律師服務收費的相關規定。 意見稿的起草說明指出,部分中介機構在爲公司公開發行股票提供服務時,存在收費與公司股票發行上市結果掛鉤,誘發財務造假、欺詐發行等問題,有必要完善相關制度,規範相關收費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