罕見大烏龍!5月5日,已公告停止交易的嶸泰轉債意外“復活”引發熱議。

根據公告,嶸泰轉債應於5月4日結束交易,卻在5日仍能繼續交易,直到10點多,上交所對其採取緊急停牌,並緊急展開排查。

烏龍是怎麼發生的?當天的交易怎麼處理?2024-09-05下午,上交所再發公告稱,2023年5月5日早盤,因技術原因,該可轉債仍掛牌交易。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規則》百三十條等相關規定,嶸泰轉債2023年5月5日相關匹配成交取消,交易無效,不進行清算交收。嶸泰轉債的轉股和贖回不受影響,正常進行。

“對於該事件的發生,本所深表歉意,並將妥善處置後續事宜。”上交所公告顯示。

已退市轉債“復活”在匹配成交階段累計成交9754萬元

據瞭解,4月26日,嶸泰股份發佈公告稱,公司股票自2023年2月17日至2023年3月27日連續二十七個交易日內有十五個交易日收盤價格不低於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以下簡稱“嶸泰轉債”)當期轉股價格的130%。根據公司《公開發行可轉換公司債券募集說明書》的約定,已觸發可轉債的贖回條款。

公告顯示,嶸泰轉債一箇交易日爲5月4日,自2023年5月5日起將停止交易。贖回登記日爲5月9日,嶸泰轉債將自10日起摘牌。

而5月5日當天,嶸泰轉債破天荒地仍然可以進行交易,並出現了程度的上漲。10點10分,嶸泰轉債停牌,價格爲117.353元,漲幅14.58%。

上海證券交易所也在時間發佈公告稱,本所關注到,5日開盤後本所市場嶸泰轉債(證券代碼:111006)交易狀態異常。本所已於10:10對嶸泰轉債實施停牌,並就相關原因進行排查。如您遇到問題或者存在疑問,請迅速聯繫您指定交易的證券公司獲得幫助。

排查後,上交所發佈關於嶸泰轉債停牌及相關交易處理情況的公告稱,5月5日早盤,因技術原因,該可轉債仍掛牌交易。經統計,嶸泰轉債在匹配成交階段共成交8.35萬手,累計成交9754萬元。

這筆交易怎麼處理上交所:交易無效,不進行清算交收

值得注意的是,在40分鐘內成交的近億元交易該怎麼處理備受市場關注。

上交所公告顯示,依據《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規則》百三十條等相關規定,嶸泰轉債2023年5月5日相關匹配成交取消,交易無效,不進行清算交收。嶸泰轉債的轉股和贖回不受影響,正常進行。

此前,北京尋真律師事務所主任王德怡律師在接受新京報貝殼財經記者採訪時表示,《證券法》百一十一條規定:因不可抗力、意外事件、重大技術故障、重大人爲差錯等突發性事件而影響證券交易正常進行時,爲維護證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場公平,證券交易所可以按照業務規則採取技術性停牌、臨時停市等處置措施,並應當及時向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因前款規定的突發性事件導致證券交易結果出現重大異常,按交易結果進行交收將對證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場公平造成重大影響的,證券交易所按照業務規則可以採取取消交易、通知證券登記結算機構暫緩交收等措施,並應當及時向院證券監督管理機構報告並公告。

“根據上述規定,上交所採取了緊急停牌措施。鑑於所涉公司已退市,出現這種情況很容易是由於突發事件導致的,不出意外,相關交易會被取消。”王德怡表示。

“在已經公告交易日並摘牌的情況下,出現這樣的事件大概率是交易所繫統故障或人爲差錯導致。”談及投資者是否可以索賠,北京市地平線(深圳)律師事務所律師徐瑤對貝殼財經記者表示,這種事件在確實罕見,但(索賠成功)不太可能,除非能夠證明發行人存在虛假陳述或交易所存在重大過錯。

交易取消後投資者怎麼操作要區分兩種情況

上交所也表示,對於該事件的發生,深表歉意,並將妥善處置後續事宜。那在交易取消後,投資者具體應該如何操作?

徐瑤表示,成交取消、交易無效的後果是恢復到2023年5月4日收盤的原始狀態,對於5日買入嶸泰轉債的投資者來說,其持倉會被清空,資金會被退回,對於5日賣出嶸泰轉債的投資者來說,情況比較複雜,投資者賣出嶸泰轉債的資金雖然因T1原則無法取出,但當天即可以用於交易其它標的,可能導致資金被佔用無法退回。

“因此,對於賣出投資者要區分兩種情況,如證券賬戶有足夠的結餘資金,可以扣除當日賣出可轉債金額、歸還可轉債持倉,如證券賬戶沒有足夠的結餘資金,也要先歸還可轉債持倉,並由券商通知要求補足當日賣出可轉債金額以用於退回,如到2023年5月9日一箇轉股交易日結束投資者仍未進行轉股操作也不能補足資金的,由發行人按照贖回價格(100.224元/張)強制贖回由中登統一交收結算,覈銷可轉債持倉。對於當日賣出可轉債金額與強制贖回價格的差額部分,可待投資者日後證券賬戶因轉入資金、賣出股票等原因出現可用資金時再進行結算扣劃。”徐瑤認爲。

對於已經成交的投資者來說,是否可以進行的追責?妥善處理後續事宜,對於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來說,各有什麼責任和義務?

對此,王德怡表示,現行法律框架下,建議有投資者代表或者投資者委託的技術專家全程參與此次調查,就這次事故產生的原因如實地向公衆披露信息,避免調查暗箱操作、行政壟斷,引發各方不當猜疑。

徐瑤認爲,“成交取消,交易無效,自始無效,買賣雙方應恢復到開盤前的原始狀態,自然不存在到手的收益飛了這個說法。但是嶸泰轉債開盤僅40分鐘在匹配成交階段成交8.35萬手,累計成交額9754萬,交易量顯著放大,說明還是有很多投資者進行了交易,也必然會有後續這些投資者主張權益、引發糾紛的情況發生。”

我國《證券法》11條規定:“因突發性事件(如重大技術故障、重大人爲差錯)導致證券交易結果出現重大異常、按交易結果進行交收將對證券交易正常秩序和市場公平造成重大影響的,證券交易所可以採取取消交易等措施。證券交易所對其依照本條規定採取措施造成的損失,不承擔民事賠償責任,但存在重大過錯的除外。”這裏就涉及交易所取消相關交易是否有合法授權以及在本次事件中交易所是否存在“重大過錯”兩個問題。

關於個問題,交易所在特定情況下采取取消交易的措施具有《證券法》的明確授權,且通過《上海證券交易所債券交易規則》進行細化,具有合法性。關於第二個問題,根據交易所的盤後公告,5日嶸泰轉債仍掛牌交易是因技術原因,而發行人早就發佈贖回暨摘牌公告並四度發佈提示性公告。這些公告對市場所有投資者具有公示公信效力,投資者應當盡到關於嶸泰轉債一箇交易日爲2023年5月4日的合理注意義務,即便存在交易系統技術故障,也不應參與2023年5月5日的市場投機行爲,這種投機行爲在證券交易市場也是一直不被提倡和鼓勵的,從這個角度來說,交易所無論具體是何種技術原因導致此次事件發生,都很難構成證券法意義上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重大過錯”。

據此,徐瑤指出,“妥善處理後續事宜,對於交易所和上市公司來說,主要是面臨如何讓交易恢復到先前狀態的實操層面問題,而不是涉及具體的賠償責任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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