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在一箇單位幹了倆年,原來沒去單位時有城鎮居民社會養老保險,幹了一年後單位給辦理的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城鎮居民的就沒有了)。現在工作滿兩年(保險交了一年的),辭職不幹了,單位說本來應該工作是兩年以後纔給交保險的,現在讓我退回單位給交的一年的保險錢。

問下單位這樣做對嗎?我如果不退錢單位不放手續怎麼辦?我以後沒工作了保險在那掛靠,怎麼辦?

答:根據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單位有義務爲勞動者各方面福利待遇完善。

用人單位與你協議勞動合同規定爲你繳納的養老保險金已經被國家納爲養老保險事業的一部分,這部分資金將會在你退休以後作爲生活補給發放給個人,用人單位沒有權利向你脅迫要求你歸還單位爲你繳納的部分資金。

你如果跟單位簽訂勞動合同法沒有違規,單位單方面解除合同並且拒辦你的養老保險轉出證明,你可以保留起訴賠償損失的權利。

另外每個省市的養老保險現在還不太完善,建議你去網上或到當地的律師事務所諮詢下免費的這方面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