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房房產稅徵收標準是需要繳納百分之四的房產稅、個人所得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免徵印花稅。房產稅申報繳納的時間是從生產經營之日開始繳納。

一、租房房產稅徵收標準

租房房產稅徵收標準如下:

1.房產稅:以租金收入4%計算繳納。

2.城市維護建設稅及教育費附加:以實際繳納的增值稅稅額乘以城建稅率(按納稅人所在地不同適用7%、5%、1%三檔稅率)和教育費附加率3%計算繳納。

3.個人所得稅:對個人出租住房取得的所得暫減按10%的稅率徵收個人所得稅。財產租賃所得,每次收入不超過4000元的,減除費用800元;4000元以上的,減除20%的費用,其餘額爲應納稅所得額。

4.免徵城鎮土地使用稅和免徵印花稅。

二、房產稅申報繳納的時間

1.納稅人將原有房產用於生產經營,從生產經營之月起,繳納房產稅;

2.納稅人自行新建房屋用於生產經營,從建成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3.納稅人委託施工企業建設的房屋,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4.納稅人購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5.納稅人購置存量房,自辦理房屋權屬轉移、變更登記手續,房地產權屬登記機關簽發房屋權屬證書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6.納稅人出租、出借房產,自交付出租、出借房產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7.房地產開發企業自用、出租、出借該企業建造的商品房,自房屋使用或交付之次月起,繳納房產稅。

三、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的納稅人是誰

法律快車提醒您,根據《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規定,房產稅由產權所有人繳納。產權屬於全民所有的,由經營管理的單位繳納,產權出典的,由承典人繳納。產權所有人、承典人不在房產所在地的,或者產權未確定及租典糾紛未解決的,由房產代管人或者使用人繳納。

《國家稅務局關於簽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1988)國稅地字第15號)規定,土地使用稅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繳納。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納稅;土地使用權共有的,由共有各方分別納稅。因此,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或者土地使用權未確定或權屬糾紛未解決的,由實際使用人繳納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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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第二條[2]《國家稅務局關於簽發〈關於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解釋和暫行規定〉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