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城市:指經國務院批准建制的市;

(二)縣城:指縣人民政府所在地的縣城區;

(三)建制鎮:指經自治區人民政府批准建立的建制鎮;

(四)工礦區:指工商業比較發達,人口比較集中,符合國務院規定的建制鎮標準,但尚未設立建制鎮的大中型工礦企業所在地。

三、計稅依據:分別爲房產原值和房產租金收入。

四、稅率及應納稅額的計算:實行的是比例稅率。

(一)以房產原值爲計稅依據的,稅率爲1.2%,依照房產原值一次減除30%後的餘值計算繳納。其計算公式爲:年應納稅額=房產原值X(1-30%)X1.2%

(二)以租金收入爲計稅依據的,稅率爲12%,其計算公式爲:年應納稅額二年租金收入X12%

五、納稅期限:按房產原值計稅的納稅人實行按年徵收,分季繳納,納稅人應在季度終了後15日內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繳納。按租金收入計稅的納稅人在取得租金收入的次月10日內申報繳納。

六、減免稅規定:下列房產免納房產稅:

(一)國家機關、人民團體、軍隊自用的房產;

(二)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自用的房產;

(三)宗教寺廟、公園、名勝古蹟自用的房產;

(四)個人所有非營業用的房產;

(五)經財政部批准免稅的其他房產;

(六)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地方稅務局批准,可給予一定期限減徵或免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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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中華人民共和國房產稅暫行條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