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保險負債的監管。對財產保險負債的監管主要是對各種財產保險責任準備金的監管。財產保險責任準備金是財產保險公司的負債。保險公司應有與準備金等值的資產作爲後盾,才能履行保險責任。因此,保險準備金的提存,實際上也是爲了確保保險組織具有充足的償付能力。在我國(保險法)中,對財產保險準備金的監管依其用途不同,體現在下述指標監管上:1.未到期責任準備金。由於財產保險業務一般爲一年一保,因而,財產保險的未到期責任準備金是當年承保業務的保險單中在下一年度有效保單的保險費。我國2.未決賠款準備金。財產保險公司應當提存未決賠款準備金的原因是:保險事故已經發生,被保險人已經提出保險賠償或者給付申請,但保險公司對賠付與否或賠付額尚未決定;已經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提出保險賠償或者給付申請。提存未決賠款準備金是爲了對已發生保險事故但尚未理賠所做的資金準備。3.保險保障基金。在我國,保險公司應當按照保險監督管理部門的規定提存保險保障基金。保險保障基金應當集中管理,統籌使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