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年不可抗辯條款在保險法的第十六條。

根據《保險法》第十六條關於兩年不可抗辯條款敘述,約定投保時,保險人就保險標的的相關情況進行提問時,投保人/被保險人必須如實告知,若投保人/被保險人故意或者因爲重大過失而沒有履行如實告知的義務,足以影響到保險人決定是否同意承保、或提高保險費率時,保險人有權解除保險合同。但是,若保險人自知道有解除事由開始,超過三十天沒有行使,則會消滅,而從保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過兩年的,保險人不得解除保險合同,應當承擔保險金理賠或給付責任。

兩年不可抗辯條款主要是對消費者,也就是投保人/被保險人的相關權益進行保障,但是這並不意味着保險合同成立兩年後就可以賠,比如若被保險人兩年後罹患的疾病就是隱瞞的疾病或者與其有關、又或者保險人有被保險人騙保的證據等,那麼保險公司還是可以不承擔理賠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