鋁合約相關交易規定

(一)交易

1、限倉制度

限倉是指交易所規定會員或客戶可以持有的,按單邊計算的某一合約投機

頭寸的最大數額。

經紀會員、非經紀會員和客戶的鋁期貨合約在不同時期限倉的具體比

例和數額如下:

表中某一期貨合約持倉量爲雙向計算,經紀會員、非經紀會員、客戶的持倉限額爲單向計算;經紀會員的限倉數額爲基數,交易所可根據經紀會員的註冊資本和經營情況調整其限倉數額。

2、套期保值交易

申請套期保值交易,須填寫由交易所統一制定的>,並提交與申請保值交易品種、交易部位、買賣數量、套期保值時間相一致的有關證明材料。

套期保值的申請必須在套期保值合約交割月份前一月份的20日之前提出,逾期交易所不再受理該交割月份合約的套期保值申請。交易所在收到套期保值申請後,在5個交易日內給予書面答覆。

獲准套期保值交易的交易者,必須在交易所批准的建倉期限內(最遲至套期保值合約交割月份前一月的最後一箇交易日),按批准的交易部位和額度建倉。套期保值額度在交割月前一箇月份的第一個交易日起不得重複使用。交易所對套期保值交易的持倉量和交割量單獨計算,在正常情況下不受持倉限量的限制。

(二)結算

指根據交易結果和交易所有關規定對會員交易保證金、盈虧、手續費、交割貨款及其他有關款項進行計算、劃撥的業務活動。

1、日常結算

交易所在各結算銀行開設一箇專用的結算帳戶,用於存放會員保證金及相關款項;會員須在結算銀行開設專用資金帳戶,用於存放保證金及相關款項。交易所對會員存入交易所專用資金帳戶的保證金實行分帳管理。交易所實行每日無負債結算制度,即每日交易結束後,交易所按當日結算價結算所有合約的盈虧、交易保證金及手續費、稅金等費用,對應收應付的款項實行淨額一次劃轉,相應增加或減少會員的結算準備金。

追加保證金:每日收盤結束,若結算後的結算準備金小於最低餘額的,會員必須於下一交易日8:30之前將資金追加到位。未及時追加到位的,若結算準備金餘額大於零而低於結算準備金最低餘額,則禁止新開倉;若結算準備金餘額小於零,則交易所將按有關規定執行“強行平倉”。

2、交易保證金

是指會員在交易所帳戶中確保合約履行的資金,是已被佔用的保證金。

(1)交易所根據某一期貨合約上市運行的不同階段和持倉的不同數量制定不同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關於鋁標準合約保證金收取的具體規定如下:

交易過程中,當某一期貨合約持倉量達到某一級持倉總量時,交易所暫不調整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當日結算時,若某一期貨合約持倉量達到某一級持倉總量,則交易所對該合約全部持倉收取與持倉總量相對應的交易保證金。保證金不足的,應當在下一交易日開市前追加到位。

交易所根據期貨合約上市運行的不同階段(臨近交割期)調整交易保證金的方法。

鋁期貨合約上市運行不同階段的交易保證金收取標準

(2)當某一鋁期貨合約價格收盤時發生漲跌停板時,當日結算時合約保證金也要相應提高。具體規定如下:收盤時處於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第一交易日結算時,交易保證金提高到合約價值的6%,高於6%的按原比例收取;當第二交易日出現與上一交易日同方向漲跌停板單邊無連續報價的情況,則第二交易日結算時交易保證金提高到合約價值的8%,高於8%的按原比例收取。

經紀會員向客戶收取的交易保證金不得低於交易所向會員收取的交易保證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