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地被徵用補償標準
國家徵用土地的,依照法定程序批准後,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予以公告並組織實施。
徵用土地的,按照被徵用土地的原用途給予補償。徵地補償包括土地補償費、安置補助費、青苗補償費和地上附着物補償費。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爲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按照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計算。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數,按照被徵用的耕地數量除以徵地前被徵用單位平均每人佔有耕地的數量計算。每一箇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爲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至六倍。但是,每公頃被徵用耕地的安置補助費,最高不得超過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十五倍。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總和不得超過土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三十倍。
徵用其他土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參照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和安置補助費的標準規定。被徵用土地上的附着物和青苗的補償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徵用城市郊區的菜地,用地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繳納新菜地開發建設基金。
徵用耕地的土地補償費,爲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六至十倍”。這裏的“該耕地”,是指實際徵用的耕地數量。而“每一箇需要安置的農業人口的安置補助費標準,爲該耕地被徵用前三年平均年產值的四到六倍”中的“該耕地”,則是指在被徵用土地所在地,被徵地單位平均每人佔有的耕地數量。
二、什麼是土地徵收
土地徵收是指國家爲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規定的程序和權限將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轉化爲國有土地,並依法給予被徵地的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被徵地農民合理補償和妥善安置的法律行爲。
三、土地徵收有哪些法律特徵
從徵收的內涵可見其法律特徵:首先,土地徵收具有法定性,根據行政合法性原則,必須符合法律和行政法規的規定,遵循一定的法律程序;其次,土地徵收具有強制性,徵收是國家強制取得他人土地所有權的行爲,並不以取得徵得被徵地人的同意爲必要條件;再次,土地徵收具有公益性,即土地徵收必須符合公共利益。
(一)國家建設徵收土地的主體必須是國家,具體來講就是國家授權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行使徵收權,土地徵收本身就是政府的一種具體行政行爲,具有明顯的行政強制性;
(二)土地徵收的目的和前提是爲了國家公共利益的需要,並以土地補償爲必備條件。
土地徵收的面積、當地的經濟發展水平都會對徵收款產生影響的,補償款是受綜合因素影響的。以上就是由編輯整理收集的關於地被徵用補償標準的介紹,如果您還有其他問題想要瞭解的,歡迎諮詢律師,給您提供專業建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