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償付能力監管

償付能力關係到保險公司的理賠能力,只有賬上有錢,才能賠給用戶,道理很簡單。

目前我國採用的是:第二代償付能力監管機制(C-ROSS)。這套機制的關鍵指標已超越了歐洲和美國的線性標準,要求非常嚴格。

那是不是保險公司償付能力越高,就越靠譜?並不是這樣,因爲償付能力是動態值,可能去年比較低,今年就高了。

從每季度銀保監公佈的數據來看,絕大部分保險公司是不敢有償付能力問題的,因爲一旦出問題,會對其進行全方位限制。?

2.保險資金運用監管

很多股東之所以想投資保險公司,是因爲保險公司較低的資金成本,可以作爲其他業務的資金通道。

但保險資金的運用,也是要受到嚴格監管的。一般以固定收益類爲主,股權等非固定收益爲輔:

根據《保險法》06條規定: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必須穩健,遵循安全性原則。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限於下形列式:

(一)銀行存款;

(二)買賣債券、股票、證券投資基金份額等有價證券;

(三)投資不動產;(四)院規定的其他資金運用形式。

3.再保險機制

我們平時買保險,交的每一分保費,都被保險公司拿走了麼?其實也不是,在保險公司的背後還有再保險公司。

根據《保險法》03條規定:保險公司對每一危險單位,即對一次保險事故可能造成的損失範圍所承擔的責任,不得超過其實有資已支付保費加公積金總和的10%;超過部分應當辦理再保險。

舉個例子,你買了一份1000萬的意外險,即便保險公司認爲自己有能力承擔風險,銀保監也會強制要求,就會將保費分一部分給再保險公司,成功實現了第二次風險轉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