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是指委託人基於對受託人(信託投資公司)的信任,將其合法擁有的財產委託給受託人,由受託人按委託人的意願以自己的名義,爲受益人的利益或者特定的目的,進行管理或者處分的行爲。概括地說是“受人之託,代人理財”。

信託公司以信任委託爲基礎、以貨幣資金和實物財產的經營管理爲形式,融資和融物相結合的多邊信用行爲。信託業務是指信託投資公司以收取報酬爲目的,以受託人身份接受信託和處理信託事務的經營行爲,主要包括委託和代理兩個方面的內容,前者是指財產的所有者爲自己或其指定人的利益,將其財產委託給他人,要求按照一定的目的,代爲妥善的管理和有利的經營;後者是指一方授權另一方,代爲辦理的一定經濟事項。

基金公司是通過發行股票募集資本並投資於證券市場的股份有限公司。基金公司的發起人一般是投資銀行、投資諮詢公司、經紀商行或保險公司。基金公司一般委託外部的基金管理人來管理基金資產,委託其他金融機構託管基金資產。